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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

人身损害赔偿的13个项目+赔偿标准+计算公式(2016最新版)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一)概念: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二、误工费(一)概念: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一)概念: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四、交通费(一)概念: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住宿费(一)概念: 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一)概念: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一)概念: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概念: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丧葬费(一)概念: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一)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计算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十二、死亡赔偿金(一)概念: 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 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最少5年。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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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

靠谱律师为什么不会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

作为法律人的你,一定接受过不少法律咨询吧?而且咨询的时候,当事人总是在询问你,律师呀,案子胜诉的几率大吗?能不能稳赢啊?这时候,你也许会说,是否胜诉还要结合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看的……每每这时,当事人总是无法理解,或许还会觉得:你这个律师,真是没水平。那么,到底靠谱律师为什么不会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呢…… 当律师久了就会发现,有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在咨询或办理委托过程中肯定会问到的,即“律师,我的案子你有多大把握”或“我的案子能赢吗?”而律师的回答往往不会令当事人满意,即使是证据很充分的案件,律师也不会许诺案件的结果,许多律师因此丢掉了接受委托的机会,为什么律师不去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的结果,来获得案源呢? 1、这是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明令禁止的行为。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2008年12月17日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律师禁止向当事人虚假承诺,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向当事人就行不当的承诺不仅是违反职业道德更是违反执业规范的,试想一下,连基本的执业规范都不遵守的律师,怎么可能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又怎么会去兑现他的“承诺”? 2、诉讼的过程就是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在未见到对方全部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判定最终的胜败。有时候一份关键的证据就能决定案件的走向,当事人因为自己法律知识和实践的欠缺,在向律师叙述案情时往往会遗漏很多关键的证据或者故意去隐瞒一些证据。 如笔者曾代理一个工伤的案件,对方当事人自称在下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脚骨折,其提交了证人证明、交警调解笔录,作为公司一方我们似乎必败,但当笔者接受委托审查对方的证据时发现,双方并未在事故发生时报警,而是过后几天来到交警队报案并当场制作的调解笔录,笔者继续到医院调取了当事人的就诊记录,发现当时人第一次向医生叙述的受伤时间为晚上九点而不是下班时间,受伤原因为扭伤。笔者以此为关键证据,使得单位二审胜诉。 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据对决的过程,在没有看到己方全部证据和对方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就去承诺案件的结果,显然是信口开河,最后受损失的还是当事人自己。 3、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及自由裁量的影响。受到人才分布不均衡和我国法律体系庞杂的影响(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政府制定的法规还包括部门制定的规章、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以及针对某些问题的答复和公报),难免出现法官在某些问题上存在事实或法律认定上的错误,这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设置两审终审的原因。 其次还有受受诉法院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该法院内部对于某些案件规定的影响,也会出现同种案件结果无法确定的问题。如针对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同一省份不同市的中级法院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作出两个不同的内部决定,一个规定最高赔偿限额为3万元,而另一个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 再如针对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则出现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把握标准不同,有的法官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车辆已被维修好,可以正常使用属于恢复原状,不存在车辆贬值损失。 上述这些情况都不是律师可以控制的,也不是靠收集证据可以补正的,若保证可以胜诉简直是天方夜谭。 几乎所有的人都同意律师和医生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每一个案子都好比是一场手术,无论是关乎性命、自由或全部家产的“大手术”还是鸡毛蒜皮、手到擒来的“小手术”,一个负责的、靠谱的医生都会把相关的风险提前告知,任何冠冕堂皇的承诺都比不上在行动中坚守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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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

【川高法民一〔2016〕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四川省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川高法民一〔201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2015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205元     2、2015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247元     3、2015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9,277元     4、2015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9,251元 5、2015年四川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50,466元 6、2015年度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见附表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四川省2015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项   目 2015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元) 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就业人员 66,551 (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 48,924 (三)其他 53,384 行业门类 (一)农、林、牧、渔业 38,023 (二)采矿业 47,865 (三)制造业 43,311 (四)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2,902 (五)建筑业 41,357 (六)批发和零售业 41,181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9,552 (八)住宿和餐饮业   33,349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7,829 (十)金融业   80,165 (十一)房地产业   47,161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4,881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78,812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0,117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   33,270 (十六)教育业   62,412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70,935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9,988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3,704   主题词:2015年度  统计数据  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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