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调查令
四川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公司、某某公司.......:
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本院许可,现由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来你处收集、调查被执行人乙公司的有关证据。请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在有效期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材料。对本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材料,你方有权拒绝提供。
调查期限:2016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25日。
调查事项:你方与乙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交纳票据等能够证明该房屋上存在合法租赁关系的证据材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持令人姓名:某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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