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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工程总公司出资纠纷案

      曾晓明律师在代理中国电子工程总公司诉四川及外省一上市公司出资纠纷案中,该案时间跨度从80年代至今,借贷主体有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部、电子工业总公司、某国有军工企业、改制企业、被收购兼并企业、上市公司。资金性质由贷款至拨款,又转至贷款,又列为出资等繁琐的法律主体及关系。通过大量的调查及向有关部委咨询。最终该案由一审法院判决胜诉。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高院以本案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曾晓明律师又提起申诉,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发回重申。该案对类似全国涉及数十亿元的国有财产回收,起到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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