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7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20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魏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盗窃罪,量刑建议为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开庭前一日即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魏某委托我所王超、袁元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王超、袁元律师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经仔细分析,发现被告人魏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了帮被告人魏某争取缓刑,王超、袁元律师当日即通过被告人魏某收集了相应证明及情况说明,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019年3月7日庭审当日,经王超、袁元律师的有效辩护,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