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犯罪的保单处理
无论出于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还是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对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所至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援引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要求免责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此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被保险人的过失犯罪行为,即被保险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保险人不能免责。
2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应发生在其故意犯罪实施过程中,或与其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紧密连续,如被保险人对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经过一段时间后,被害人出于报复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的,仍应认定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免责。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与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刑事求证程度严于民事求证程度,此处直接因果关系的界定应以保险理论上的近因原则为基础,即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是对其伤残或死亡结果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需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为充分保障人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伤残或死亡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则在于维护公序良俗和防范道德风险,因此,被保险人“犯罪”行为的认定,不应仅依据人民法院做出的有罪宣判。对于实践中由于受害人不告诉、检察院不起诉甚至被保险人死亡而无法提起刑事追诉等原因使法院未能做出判决的,可以根据《刑法》及刑事特别法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结合公安、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最终认定的结论,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故意实施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从而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免责。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十三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部门规章3篇 司法解释24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27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20021028]
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