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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


  所谓时效,是指某种权利,在一定期间内继续行使或者不行使,则使得该权利发生一定的取得或者丧失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之分。消灭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某项请求权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则该权利消灭。
  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届至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赔付的请求。这是一项请求权,这个权利也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失去该请求权。之所以如此,是为了督促权利行使,利于定损理赔,尽快补偿经济损失,稳定社会关系。因此,保险法设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索赔时效。鉴于财产保险以及意外伤害等非寿险的人身保险一般属于短期合同,而人寿保险大多属于长期合同,这两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索赔时效因而分别不同,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较短而人寿保险的较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需要指出的是,《保险法》规定的上述时效,与我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是一种胜诉权的消灭时效,而索赔时效属于实体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虽然都属于消灭失效,但适用范围是不一样的。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他们的保险金请求权既受索赔时效的保护和限制,同时也受到诉讼时效的保护和限制。此外,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实务中某些保险条款关于索赔期限、通知期限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义务的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其违约所造成实际后果来确定,并不必然导致保险金请求权的丧失或放弃。保险条款中的此类约定不得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或索赔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尤其不能违反公平原则。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2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6篇 裁判文书212篇 相关论文17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07]
  第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20021028]
  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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