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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

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


  保险欺诈是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的现象。对于现代保险业,保险欺诈是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保险欺诈行为违反了保险的基本原理,有悖于保险的社会功能,动摇了保险经营的基础,对保险业的发展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世界各国对于保险欺诈行为都设有严格的处罚规则。大多数国家都将保险欺诈定为一种刑事犯罪而给予打击。我国《刑法》和《保险法》也将保险欺诈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保险欺诈行为有以下五种:(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构成犯罪行为的保险欺诈,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保险合同关系而言,保险欺诈行为无疑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保险欺诈意图取得的保险金是不能得到的,已经获得的保险金,应当退回保险人,这是不言而喻的;其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有权不退还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再者,因此造成保险人其他的费用支出等损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在保险法里进行明确是必要的。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三种保险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具体为:(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关于人寿保险合同规定的特殊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20021028]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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