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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所谓约定解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一方或双方即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这称为当事人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可见,所谓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形或某种事由发生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这称为当事人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解除和保险人依法解除。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作为一般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既然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方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然有权处分自己的风险,选择去保险、不保险或放弃保险。此外,根据《保险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海上保险合同。对于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作为一般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对保险人解除权进行的必要限制。换言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或事项出现时,才可以行使。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第一,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行为。第三,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第四,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第五,人身保险中的年龄误报。第六,合同效力中止,超过复效期限。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07]
  第二百二十三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百二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百二十八条 虽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百三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20021028]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案例2篇 裁判文书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六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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