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又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它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有关时限界定的根据。一般来说,保险期间是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保险期间必须在合同载明,确定保险期间一般采取自然时间期间和行为时间期间两种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期间与一般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义务履行期限不同,保险人实际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可能并不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时间。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进行特别约定,因此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未必与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完全一致,但前者必然在后者的期间之内。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07]
第二百一十七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价值;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七)保险期间;
(八)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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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20021028]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