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外,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有利害关系的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般指受益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即我国保险法中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为受益人。在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的情形,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以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相对。
以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他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也不得请求其支付保险费,他只单纯享有领取保险金的利益即受益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性质上属于被保险人对自己保险金请求权的事先转让,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自己预期利益的处分,因此为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由于受益权是对被保险人权利的转让,因此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该指定无效。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受益人的受益权也会因为法定的情形而丧失,如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20021028]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