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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文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原告谢某,男,汉族,1954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

被告文某,男,汉族,1992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

2015年3月21日,被告文某驾驶川A号车由崇州市崇阳镇崇双路方向沿晨曦大道南段往滨河路方向行驶,16时20分许与从左至右过路,与驾驶未登记号牌三轮摩托车的谢某发生碰撞,导致谢某、梁某受伤,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本案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刘律师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16年6月日前起一次性支付原告谢某71915.43元。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前起一次性支付被告文某1292元。

三、原告谢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81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203元,由被告负担2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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