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王某某和被告袁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已经在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袁某某驾驶小轿车在什邡市夜市路段开门时与直行的由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伤情为两处10级伤残。此事故经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王某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在什邡市人民医院做保安,居住在什邡市里面。
一审什邡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虽在城镇务工,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驳回了王某某的按城镇标准来进行伤残赔偿和被抚养人赔偿,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总计赔偿各项损失53959.92元,(其中:医疗费类21722.72元,伤残类损失32237.2元)。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于是上诉至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我所律师据理力争,德阳市中级法院认可了王某某争取城镇赔偿的证据材料,故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改判,变更什邡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判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77897.32元。
经过此案,我们可以了解到,当你在面对司法不公时,一定不要放弃,选择一家好的律师事务所,为你挽回损失,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