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的原告刘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分公司,现已经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案由:2015年4月9日,汪某驾驶川A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崇州市大划镇蜀西湖路段时,所驾车右侧前部与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19日,经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故起诉至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经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分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刘某58000元;
二、诉讼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汪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