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原告刘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告戴某,被告吴某,和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现已在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案由:2015年8月25日7时,戴某驾驶川A小轿车沿北京大道由城北立交桥方向往城南方向行驶,在北京大道安翔艺术学校门口处右转弯时与右侧刘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8月25日,经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戴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戴某驾驶的川A小轿车系被告吴某所有。2015年12月22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医疗费约1万元。为此,原告请求:1、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0175.0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7696.13元;
二、被告戴某于收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56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