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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全责改判,获得巨额赔偿

    我所周明辉主任代理的骆某某交通事故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审理终结。案由: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晚,驾驶川A牌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至十二桥路与琴台路交叉路口时,和傅某驾驶的比亚迪小轿车发生碰撞。原告骆某声称是傅某驾驶的车子在与其并线时,比亚迪轿车与其左手肘关节发生了轻微的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失去控制,人摔倒在地上,导致骆某左小腿骨折。而被告傅某则声称,其是超过了骆某的电动自行车,才右转,没有与骆某发生碰撞,当时车和行人不多,天气、视线也很好,但是路面上有水,很湿滑。

    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分局管辖,第一次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傅某驾驶的小轿车未与骆某发生碰撞,骆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骆某随即把案子委托与我们律师事务所,我所在了解了其具体情况后,立马向交警队提出了行政复议。经过我所收集了大量证据,据理力争,交警队出具了改判,出了一份交通事故证明书。评残报告一出,就将被告骆某和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起诉到了青羊区人民法院。

    经开庭审理,周主任据理力争,从各个方面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庭审中,傅某与保险公司均认为没有发生碰撞,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拒绝赔偿。在周主任收集大量证据,经过详细的理论分析,在庭上据理力争,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最终审判结果为:傅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骆某赔偿金6332.55元,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骆某赔偿金86852.2元。

    通过本案的胜诉,骆某不仅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同时也让工伤认定不予认定获得了改判,认定了工伤,并获得了工伤赔付。

    根据本案审理结果来看,我所给当事人骆挽回了自己的应得利益,也给其他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一定不要放弃索赔,选择一个有能力有经验的律所,是可以帮你挽回自己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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