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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时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时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时,应当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公司法》只规定了财产要作相应的分割,至于实践中具体如何做到“相应分割”,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主要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分立决议,然后由分立各方就财产问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广义的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如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设备,也包括无形财产,如商誉。公司分立时,债权人对公司分立不能施加实质影响。但是,公司分立一般却会影响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首先,公司分立会导致公司资产减少;其次,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的公司原则上都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分配公司财产,包括债权、债务的分割,因此,完全有可能单方面把债务分割给一个不具备与债务等值财产的公司。考虑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各国均对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问题作了规定,例如德国规定,参与分立的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共同债务人责任,在分立合同中明确规定承揽债务的公司,为主债务人,对该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没有分给债务的企业责任的期限为五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立的程序和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与公司合并不同的是,在对债权人保护的方式上,公司合并时债权人享有异议权,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公司分立时法律只是强调了公司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赋予债权人同样的权利。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得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法》修订删去了这一规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对公司分立时债权人权利的漠视,从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看,该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债权人对公司分立无效的请求很难实现。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不要因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剥夺公司分立行为的自由,实现公司自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任一公司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债务,可以说法律对债权人的利益作了充分保护。同时,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多样性,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债权人同意,并与公司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免除其他分立后的公司的清偿责任,债权人一旦与分立的公司签订还债协议,就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来行使权利,其他分立后的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3]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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