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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债权人的异议权

公司合并时债权人的异议权


  无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存续合并,都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是强强联合,会使得作为债权债权总体担保的范围扩大,对债权人影响不大;如果是业绩一好一坏的公司合并时,原业绩好的公司的债权人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向债权人进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提出异议,则可视为对公司的合并默认,对自己债务人更换的默认。原《公司法》规定,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这次修订《公司法》删去了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
  一是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公司合并一旦完成,再要撤销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二是法律已经赋予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和方法,权利人却怠于行使权利,“躺在权利上睡觉”,根据民法的责任自担原则,其只能向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主张债权。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3]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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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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