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转让方式及效力
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不同,发生转让效力的要件也不同,因此,《公司法》对这两种公司债券的转让分别作了规定。
1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记名公司债券通过债券持有人的意思表示和债券的实际交付,成转让。因此,记名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转让其债权时,应当在债券票面上背书,记载转让人的转让意思,并将其所持债券交付受让人。除这种转让方式外,对记名公司债券,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记名公司债券,必须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变更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记载事项才能产生转让效力,否则该转让不能对抗公司。
2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公司债券只通过交付债券就可成立转让,因此,无记名司债券的持有人转让其债权时,不需在债券票面作背书,将债券交付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持有无记名公司债券的人视为债权人,可以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案例1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