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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规定的一种非诉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也称为除权程序。
  依照《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的,应经过以下程序:1提出申请,即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并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记名股票的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司停止该记名股票所代表股东权利的行使,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3有关利害关系人认为股东的公示催告请求与事实不符合的,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如申报该记名股票并不是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是被合法转让给自己等。4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记名股票无效。人民法院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记名股票无效后,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公司向其补发股票。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案例1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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