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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抢注被代表人的商标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是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
  代理人按照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其他商标事务的人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日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资格及其审批问题进行了规定,并根据该规定批准了一些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2003年初,国务院决定取消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商标代理机构问题作出了规定(详见“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代理人的执业道德要求其对被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事项高度负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私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实际上是侵占被代理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严重违反其执业道德和侵犯被代理人的权利的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提出异议(参见本编第四章中的“异议裁定和复审”),则应禁止其注册和使用。当然,如果被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则意味着默许了该行为,不会产生纠纷,而且商标行政机关也无法得知这种情况,就没有必要也无可能禁止注册和使用。
  商标代表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办理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务的人。一些企业为了节省开支,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不委托商标代理人,而是指定本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作为代表人办理商标注册等事务。这些代表人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将企业的商标据为己有。如果未经授权将被代表人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禁止注册和使用。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的情况属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对理由”或者“禁止注册的相对理由”,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这种情况的,商标注册机关将根据权利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予以撤销(但不主动审查和驳回);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机关将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予以撤销(但不主动撤销,也不根据公众的请求予以撤销)。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20011027]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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