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传统民事侵权理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为过错原则,部分情况下实行推定过错或者无过错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一般认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或者推定过错原则,即只要存在侵害事实,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可认定构成侵权。例如,有人在一项专利的申请日之后独立地研究开发出相同的发明,并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前予以实施,在授予专利权之后,除非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者就不能继续进行实施行为,否则就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在我国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外国专利法却有明文规定。
当然,在确定侵权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可能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对于制造和进口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存在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销售、使用行为,如果侵权行为人没有过错,并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对于许诺销售行为,由于没有产生实际损失,则无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专利法中,损失也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然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例如,对于进口行为,如果进口人尚未进行销售和使用等其他侵权行为,很难认定它对专利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但行为人仍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等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20000825]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