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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一概念的把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是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授权。对于强制许可和推广应用情况下的实施行为,尽管没有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但在法律上视为获得了许可。
  2实施专利,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来说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实施行为的客体,即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必须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构成侵权行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最难以证明的就是被告的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将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两类。
  4某些特定实施行为,尽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也不视为侵权行为。
  5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也就是说,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原则。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将他人的专利作为自己的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第三人实施、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等行为。这些行为尽管也是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的行为,但却不属于《专利法》第5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而属于《专利法》第58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当然,在将他人的专利作为自己的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第三人实施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实施行为构成《专利法》第5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20000825]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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