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维持与终止与专利权、商标权、育种权等需要通过行政程序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同,著作权的维持并不需要缴纳费用。
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等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才能获得的知识产权,既可以因为保护期届满而自然终止,也可以因为权利人没有缴纳年费而终止,还可以因权利人放弃而终止。而对于著作权,由于不需缴纳维持费,所以不存在因为没有缴纳年费而终止,同时,既然没有维持成本,权利人也一般不会放弃其权利,只会因其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当然,著作权的终止是就经济权利而言的,著作权的精神权利没有保护期的限制,也就不存在终止问题。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20011027]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