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合同。
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24条没有明文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除授予专有使用权外,许可使用合同可以是非书面形式。
对于当事人约定专有使用的,就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而言,专用使用权人的地位类似于著作权人。因此,如果他人未经专有使用权人的许可而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专有使用权人有权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涉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专门条款。因此,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主要以著作权法为解决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法根本不适用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对于合同成立与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合同法的一般性问题,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的,都应当适用合同法。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20011027]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