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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的权利又称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具体权利。
  著作权包括原始权利和派生权利两类。所谓原始权利,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作品直接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等等;所谓派生权利是指从原始权利中派生的对原始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如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等。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原始权利:(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5)复制权;
  (6)发行权;
  (7)出租权;
  (8)展览权;
  (9)表演权;
  (10)放映权;
  (11)广播权;
  (12)信息网络传播权;
  (13)摄制权;
  (14)改编权;
  (15)翻译权;
  (16)汇编权;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前述权利中,第(1)至(4)种权利合称人身权或者精神权利,其余的权利合称财产权或者经济权利。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有所不同,除发表权外,前者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后者的保护期则是有限的;第二,除发表权外,人身权一般只能为作者享有,它与作者身份不可分,不能继承和转让,而财产权虽然最初也只能由作者或者其所在单位享有,但它可以通过继承和转让的方式为其他人取得。
  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种类的作品都享有前述种类财产权,而是根据作品的种类而定。
  除以上原始权利外,著作权人还享有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等派生权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20011027]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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