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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所谓未经灭活的种子或者苗,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方法进行消灭植物繁殖和生长机能处理的,能够栽种生长的种子或者幼苗。如果行为人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是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者幼苗,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客观上须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四种行为中,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本罪,但同时实施两种以上的,也只构本罪一罪。
  3构成本罪,以数量较大为必要条件。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有待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4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明知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而加以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方能构成本罪。
  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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