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构成。
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非法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此处把握三点:
(1)违反国家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各种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其提供药品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业务活动的,则不构成本罪;
(2)这里的提供,限于非牟利性的、无偿的提供。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上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本罪;
(3)提供上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对象限于吸毒者,即非法使用毒品的人。
3刑法第355条第1款明确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上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4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方能构成本罪。
5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