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场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须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向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一般是指房屋,同时也包括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可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明知他人用于吸食、注射毒品而故意向其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的,属于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牵连犯,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4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失效][19990326]
第二十五条 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
(二)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
(三)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活动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