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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成立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此处注意两点:
  (1)被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限于没有吸食、注射毒品经历或者曾经吸过毒但已戒除的人。
  对于已经在吸毒的人,不存在引诱、教唆、欺骗其吸毒的问题;(2)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引诱,即以金钱、物质利益为诱饵,或者通过渲染吸食毒品快感,诱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即采用劝说、怂恿、授意、激将、传授、示范等方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欺骗,即采用隐瞒、掩盖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在不道是毒品的情况下吸食、注射毒品,如在食品、香烟、饮料中掺入毒品,骗他人食用等。
  2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使他人实际吸食、注射了毒品,而不论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成瘾,均构成本罪的既遂。
  3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如果是因自己的过失导致他人吸毒的,不构成本罪。4为向他人贩卖毒品而引诱、教唆、欺骗其吸毒的,属于本罪与贩卖毒品的牵连犯,应按照其中的重罪即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本罪有两个从重情节:(1)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0904]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失效][19990326]
  第二十五条 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
  (二)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
  (三)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活动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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