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行为人具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所在。此处须符合两点:
(1)须有非法种植的行为,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栽种或者虽经批准但超量种植;
(2)非法种植的对象必须是毒品原植物,即罂粟、大麻、古柯树等可以加工、提炼、制成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的植物。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51条第1款的规定,本罪的情节严重表现为以下情形之一: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大麻5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
3行为人利用自己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属于牵连犯,应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非法种植一种毒品原植物已构成本罪,又以其他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则应以本罪和制造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4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加以种植,方能构成本罪。对于确实不知而误种毒品原植物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5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大麻30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0606]
第五条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