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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和刑罚适用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核心是行为人具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此处注意两点:
  (1)本罪的对象限于毒品、毒赃,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及其实施毒品犯罪所得财物。其他物品或者其他犯罪的赃物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2)行为人须有为上述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的行为。窝藏,是指直接帮助毒品犯罪分子藏匿毒品、毒赃或者为其藏匿毒品、毒赃提供处所及条件。转移,是指将毒品、毒赃从一地转往另一地,使之不被查获。隐瞒,是指故意向有关机关掩盖毒品、毒赃的性质和来源。
  2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或其所得财物而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方能构成本罪。但如果行为人事先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不能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3行为人窝藏的毒品、毒赃是其本人通过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其他毒品犯罪获得的,则窝藏的行为属于其犯罪行为的后续行为,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其他毒品犯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区别的关键是对象不同。窝藏、转移隐瞒的如果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或其所得财物,而是其他毒品犯罪或者非毒品犯罪赃物的,应以窝藏、转移赃物罪论处。
  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本罪有两个法定从重情节:(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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