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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应注意下列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具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此处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须有包庇行为,即通过一定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以使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帮助湮灭罪证、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帮助其藏匿或逃跑等;其二,包庇的对象限于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分子。
  2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明知是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加以包庇,方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其是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但知道其实施了犯罪,将其作为一般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包庇的,则可以认定为包庇、窝藏罪,而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事先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事后对其进行包庇的,应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4本罪与包庇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所包庇的对象不同。本罪包庇的对象限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包庇罪所包庇的对象范围较广,既包括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以外的其他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也包括所有非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本罪有两个法定从重情节:一是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二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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