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假毒品案件的定性
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涉及假毒品的案件,由于其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行为人故意制造假毒品出售,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真毒品出卖的,属于诈骗的性质,果获利数额较大,同时符合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误以为非毒品是毒品而加以走私、贩卖、运输的,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又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所谓毒品的行为,只是由于自己认识上的错误,使其犯罪行为不能完成,因此,应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未遂)论处。
3行为人故意在毒品中掺杂、掺假,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以及贩卖因土法加工而含有较多杂质的毒品的,不论其中非毒品的成分有多少,均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因为此种情形中的毒品尽管纯度不高或者毒品成分较少,但按照刑法第357条第2款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只要其中含有毒品,就应当视为毒品,而非假毒品。
4行为人误把毒品当作非毒品出卖的,只要查明其确实不知也不可能知道是毒品,由于其缺乏贩卖毒品的故意,就不能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