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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罚适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在刑罚适用上应注意下列几点:
  (一)自然人犯本罪的,分四个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它数量相当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4)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的;
  (5)其它情节严重的行为。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处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此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具体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使用严重的暴力,包括可能致使执法人员伤亡的暴力;致使执法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致使或者可能致使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三)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四)本罪有两个从重处罚情节: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十七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5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0606]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5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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