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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毒品的行为。司法实施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的对象限于毒品,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谓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所谓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1)走私毒品,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以及直接向走私人非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行为;(2)贩卖毒品,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居间介绍买卖品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3)运输毒品,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采用携带、邮、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运送毒品的行为;(4)制造毒品,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注意,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形以本罪论处:(1)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的共犯论处;(2)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论处;(3)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论。
  3由于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毒品数量的限制,而是明确规定,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
  4本罪为一般主体犯罪,且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实施本罪的,其中贩卖毒品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其余三种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则是16周岁。
  5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明知是毒品而加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方能构成本罪。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十七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5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失效][19871128]
 第二条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三条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五条 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 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
  麻醉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末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麻醉药品的生产活动。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条 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麻醉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联合下达执行,种植或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对成品、半成品、罂粟壳及种子,等植和生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严加保管,严禁自行销售和使用。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药用罂粟壳的供应业务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办理,其他单位一律不准经营。罂粟壳的分配必须根据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拨。罂粟壳可供医疗单位配方使用和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零售。药品生产企业为配制中成药所需罂粟壳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下达执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制造、运输、贩卖麻醉药品和罂粟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失效][19881227]
 第二条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四条 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综合平衡后与行政管理计划一并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失效][19990326]
  第二十五条 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
  (二)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
  (三)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活动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0606]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5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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