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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产权房屋的买卖

有限产权房屋的买卖


  有限产权房屋是指享受了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补贴而导致房屋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受到法定限制的房屋。
  该类房屋的买卖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
  1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产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照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在住用5年后此类房屋方可进入市场买卖。
  2个人拥有部门产权的房屋上市出售时,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因此,在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售房屋时,应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相关依据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0419]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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