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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这种侵害行为的性质,可以看作广义的侵害监护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首先,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者,或者是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侵害这些权利,本身就构成侵权行为;其次,监护人以监护人的身份侵害被监护人的权利,是在监护法律关系之中履行职责所为,由于监护权是以义务为中心,因此,相对于该义务而言,被监护人则享有受监护的权利,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违背监护义务而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正是侵害了被监护人受监护的权利。这种广义的侵害监护权行为,从行为方式上看,包括作为的方式和不作为的方式。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而不履行,是不作为的方式,如因其不作为而造成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对被监护人不进行身上照护,而使其遭受侵害,或者饿死、致病等。监护人违背监护职责,故意或过失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构成作为的侵权行为,如致伤被监护人的身体,侵吞被监护人的财产,等等。此种侵害监护权行为,可以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也可以是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依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分别适用侵害财产权损害赔偿,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的办法,确定其具体的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必要时,应附带民事进行损害赔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6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5篇 地方法规7篇 案例8篇 裁判文书239篇 相关论文22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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