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侵害公民姓名权,受害人除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1侵害公民姓名权,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全部赔偿。2侵害公民姓名权,本身是对一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如果情节严重,造成姓名权人较严重后果的,姓名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其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如果侵害姓名权有营利性质的,还应考虑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如果已经侵害姓名权,但情节不甚严重,损害后果不甚明显的,可以不予赔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14篇 裁判文书61篇 相关论文33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08]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4篇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资料: 案例2篇 裁判文书33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4篇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