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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特别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和起算都有特殊规定,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应适用该特别诉讼时效规定。1人身伤害赔偿的时效期间,包括以下几种:(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这属于特殊领域特别法上的规定,它相比《民法通则》第136条的1年时效的规定优先适用;(3)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这也属特别法上的规定,要优先适用。2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原则上都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1)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时起算。(2)在铁路运输领域,铁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伤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仍为1年,但其起算时有特别规定,即: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铁路路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受害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要求赔偿的仍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2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6篇 裁判文书212篇 相关论文17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0篇 裁判文书15篇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7篇 地方法规3篇 案例3篇 裁判文书75篇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20000708]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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