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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并不能反推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则合同不成立。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这个角度看,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在于举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一方拒绝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其履行义务对方不接受,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从这个角度看,书面形式的效力不仅表现为证据效力,否则只会导致主张合同权利义务方败诉的效果,而不会导致合同不成立。另外,《合同法》并未规范全部的合同关系,诸如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仍然通过相应的民事特别法加以调控,在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书面形式为这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时,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使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不成立。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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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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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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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30篇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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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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