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在诉讼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合同成立的地点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所以,确定该地点应结合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而言,合同成立时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所以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基于此,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当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30篇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