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被称之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存在很大的区别:在目的上,要约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内容上,要约必须确定、具体,应包括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则无此要求;在效力上,要约人要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不能因对方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人也无须向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当事人并未明确自己的意思表示到底是要约邀请抑或要约的情况下,认定其性质可以参考如下标准:其一,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确定,例如《合同法》明确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其二,按照表示行为的内容加以确定,如果表示行为已经指明合同的内容,使对方可以经过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否则应为要约邀请。其三,依照表示行为是否对对方的自身条件予以关注进行确定,若不予关注的,多为要约,如商店的销售行为;若注重对方的身份、信用、资历等自身条件的,多为要约邀请,如招聘职员的广告等。其四,按照交易习惯、一般的社会观念加以确定,如询问商品的价格应视为要约邀请。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5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