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
一般而言,合同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当事人也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具体条款的权利,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何应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进行约定。所以《合同法》上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除了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外应是任意性的规范,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优先于该规定,不能因为合同的条款未全部包含上述内容而认定其为无效。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