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均能成为相应的合同的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而言,在我国,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特殊情况下,集体所有制组织和国家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
在这里,我们要把从事订立合同行为的主体与合同的主体相区别。从事订立合同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合同的主体并不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刑法中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民法中却不存在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责任能力,只要是民事主体,即使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仍然可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自不待言,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合同只是在效力上可能存在瑕疵,但并不是说其就可以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此,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当然可以成为与该能力相对应的合同的主体。另外,事实上从事订立合同的人不一定是该合同的主体,他可能仅仅是合同主体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并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合同的主体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裁判文书5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2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26篇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2篇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2篇 裁判文书13篇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
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3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5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案例5篇 裁判文书59篇 相关论文12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