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
债的主体可以是单一的,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称为单一之债;也可以是多数的,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的,称为多数人之债。对多数人之债,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两种: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其中,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就是一种按份债权,每一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要求清偿的权利,未经委托,不得代表其他债权人受偿。如果债务人为多数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就是一种按份债务,每一债务人只须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的义务;不经债务转移,不负清偿其他债务人债务的义务。
实践中,某一债权人受领超过自己应受领的份额时,如果可以认定为是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可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出部分,应对债务人成立不当得利;同时其他债权人债权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的负担份额时,如果可以认定为是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可以成立第三人清偿,发生他人债务消灭的效果;否则,就其超出部分,可依不当得利向受领人请求返还;同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法律和合同未确定为连带之债的,应认定为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为引起,应具备如下要件:
一是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多数人。二是给付基于同一原因发生,即债的多数主体因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个别情况下,因债的部分移转也可成立按份之债。三是债的标的可分,指的是多数人一方的债的主体所为之给付或标的物是可分的。给付性质上不可分或者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可分的,不能成立按份之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修正)[20010815]
第九条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