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ponsive image
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其中,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为连带债权,每一债权人都享有要求全部清偿的权利,但是,经其中一个或少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就丧失了对债务人要求履行的权利,接受清偿的原少数债权人成为新的债务人,负有偿付其他原债权人各自应得份额的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为连带债务,每一债务人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经其中一个或一部分债务人清偿后,其他债务人就不再对原债权人承担义务。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原少数债务人成了新的债权人,享有要求其他原债务人偿付各自承担份额的权利。
  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目的,意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以期保障债的完全履行。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一债务人都必须对整个债务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推诿、拒绝履行全部债务,这实际上是以全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因此,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权利得到了强化,而连带债务人的义务则加重了。连带之债事先须有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才能成立有效。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如下: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第二、债的标的须为同一。第三、数个债须具有同一目的。此“目的”,指连带债务对于债权的确保和满足。基于此同一目的,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的给付或者因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与债权人发生抵销、混同或提存,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时,全体债权人的债务也归消灭。第四,连带之债的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须具有连带关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篇 裁判文书20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1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4篇 案例5篇 裁判文书56篇 相关论文24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3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4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7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书114篇 相关论文19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篇 案例3篇 裁判文书252篇 相关论文23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裁判文书9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立法为典 · 立言为章

©  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