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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利益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才能满足。因此,法律必然要求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所负的债务,使债权得以实现。
  债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即严格按照债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但债的实际履行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使原来约定的标的的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成为不必要,实际履行将会给债权人带来更大的损害时,就不应再强调实际履行;二是如果因债务人履行迟延或者不可抗力等事由出现致使履行原来确定的标的已成为不可能时,不应再强调实际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讲,就是债的履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均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当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4)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3协作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双方不仅要各尽其应尽的义务,而且要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当一方履行义务时,相对方应积极接受给付,并为对方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特别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应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出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 、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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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篇 案例10篇 裁判文书346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7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63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6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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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8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41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3篇 相关论文13篇 实务指南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6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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