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追偿权
担保人的追偿权,又叫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在以下情形可以获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1担保合同有效时,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因无效的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可见,担保人一旦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同时还可以接管一切为债务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对连带担保人的请求权。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对反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请求权,也属于担保人的追偿权。如果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包括全部债务,担保人也可以在自己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取得对反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请求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2篇 裁判文书116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8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