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
反担保,也称为求偿担保,它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的种类有求偿抵押、求偿质押和求偿保证三种。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反担保主要在国际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业务中采用。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此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作迂回,并使之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连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同时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也即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才能产生反担保。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之中,在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中不能产生反担保。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反担保不同于补充担保。补充担保是补充前一担保的担保,指的是约定于前一担保不能担保全部债权时由第二担保人代前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补充担保的担保人只是在前一担保的担保人不能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不能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时才对主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补充担保是对主债权的担保,不是对第一担保的担保;而反担保是对第一担保的担保。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60701]
第十一条 除国家允许经营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投资单位应严格控制境外独资和控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境外母公司对所属全资子公司可自行决定提供担保,但对非全资子公司应当根据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为其他中资企业提供担保前,除按规定经批准外,还必须取得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协议书;
(三)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前,除按规定经批准外,还必须取得被担保人的财产抵押,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担保协议,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财产重估价的60%。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0522]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