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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


  依照担保产生的原因,担保可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所谓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有如下两种:
  1因房屋抵押而同时在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中产生的抵押权和因土地使用权抵押而同时在土地上房屋产生的抵押权。《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因此,因房屋抵押而导致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和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而导致其上房屋的抵押,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抵押当事人不能用合同的方式排除这两种法定抵押的适用,不能单独将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开来抵押。当事人签订的单独将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开抵押的合同无效。
  2留置权。留置的产生无须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当事人可以用约定来排除留置的适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也属于法定担保的一种。这里的承包人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就该建设工程协议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7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书114篇 相关论文19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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